今天有一则消息想记一笔,就是上海朱令案终于走向了终点,高法核准了死刑。一句话总结,就是杀人偿命这个古老法则又兑现了一次。尽管此案技术上的争论不多,但持续这么长时间的舆论争论,着实具备了深远的社会影响力,尤其是关注法制与道德的争论。我看甚至不亚于美国辛普森案获得的议论。这个案子缘起于细微末节的小事,或许是嫉妒,或许是一时糊涂,同一个宿舍的同学痛下杀手,投毒造成了终身悲剧,两个人的悲剧,两个家庭的悲剧,甚至是全社会的悲情久久难以释怀。本来这是个不忍翻看的一页,但今天有一个议论点让我感觉不快,那就是呼吁放过道德谴责其凶手父母,认为他们也很可怜且法律上并无过错。从执法角度的确他们没有刑事责任,但我总觉得道德在这个地方,可以也应该弥补法律之不足。所谓众口铄金,在道德方面是好事的。中国人的观念是集体责任的,或者与个体责任是不同的。但这个可以执两端而用中,不一定就是谁对谁错。直观的说,道德谴责是必须和必要的,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可不能因为没有刑事责任关联,就与我无关的。世界显然是普遍联系的,做不到防微杜渐也是法制的遗憾。
现在社会发展到了自诩文明世界的阶段,对人生命权的尊重经常成为压倒一切的论点,甚至高于了一切,成为了普世原则。我对此一直不能完全赞同,某种意义上就是没有觉得每个人的生命都一样。比如杀人偿命这个古老的法则在今天经常被挑战,甚至要废除死刑的呼吁。我内心是尊重生命的,但从不认为死刑可以被避免,在绝对多数情况下,死亡是一种逻辑上必须也是必要的选择。生命绝对不是高于一切的,对一些人的仁慈,绝对是对另外一些人残忍。
例子就不多举了,今天的身边的朱令案如此,遥远一些的伊斯兰国如此,还有更多需要如此的时候,无论昨天今天还是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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