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新闻,意外火爆的是一个鸟事。一则新闻说,河南某农村大学生因掏鸟窝被判10年,因为他无意捉了1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幼鸟。这个鸟事现在被炒作的热闹非凡,成为了社会主义法治不公平的典型。抓个鸟被判10年,而众多更为招人恨的明显犯罪行为,还是无人过问。新闻配图就是村头大树上的鸟窝,好像真的是现场拍照一样。然而另外一篇深度报道,则揭露了另外一面内容。这种所谓的鸟窝可不是村里能见到的,而是一种比较少见的鹰类猛禽,通常一窝只有2~4个幼鸟,且一生都不见得生几个蛋。而且此人乃是惯犯,知法犯法,知道这种猛禽一旦成年经过培训,甚至可以卖到10万美元的高价。随着事实逐步浮出水面,最初炒作这个事情的报道角度被质疑了。这不是孩子闹着玩掏麻雀窝,而是有预谋的猎鹰行动。实事求是报道的用词,不是掏鸟窝被判10年,而是有预谋因谋财而猎杀珍惜动物老鹰而获罪。至于刑罚重还是不重,依照律法规定就是了。此事被热议,让我觉得不可思议。尤其是其中有一种逻辑认为:xx还没抓呢,为什么掏鸟窝就要判那么重?这2个现象显然没有因果,谁的罪谁去领,再多的罪恶没有被惩罚,也不代表惩罚一种罪恶是不对的。至于拿农村大学生来做为炒作同情的借口,实在是让人齿冷。鸟事就是鸟事,无知就算是一种理由,也不是本案的理由。因为他懂得谋财害鸟是犯罪,只是侥幸心理罢了。另外我想感慨的是,如今人比鸟多多了,尤其是老鹰。优先保护人的狩猎权还是鸟的生存权,可能真的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我不认为所有的人权都是至高无上的,鸟权也是很重要的,在一些情况限制下,杀鸟偿命总有一天会被认可的。
法律是保护鸟权还是人权?这是今天大家热衷的问题,也算是又一个法制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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