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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16-2008-第13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008-07-05 08:40:47|  分类: ttt001版规范 |  标签: |举报 |字号 订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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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1一般规定

13.1.1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13.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根据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维护方便。

13.1.3下列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高层建筑:1)有消防联动控制要求的一、二类高层住宅的公共场所;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其他高层民用建筑,以及与其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

2、多层及单层建筑:

1)9层及9层以下的设有空气调节系统,建筑装修标准高的住宅;

2)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

3)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等公共建筑;

4)设有机械排烟的公共建筑;

5)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I类汽车库,高层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口的汽车库。

3地下民用建筑:1)铁道、车站、汽车库(I、Ⅱ类);2)影剧院、礼堂;3)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4)重要的实验室、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

13.1.4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3.1.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13.2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

13.2.1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综合确定,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13.2.2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13.2.3下列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可按表13.2.3划分。

表13.2.3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

等级

保护对象

一级

电子计算中心;省(市)级档案馆;省(市)级博展馆;4万以上座位大型体育场;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大型及以上铁路旅客站;省(市)级及重要开放城市的航空港;一级汽车及码头客运站。

二级

大、中型电子计算站;2万以上座位体育场。

13.3系统设计

13.3.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13.3.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形式及适用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区域报警系统,宜用于二级保护对象;

2集中报警系统,宜用于一级和二级保护对象;

3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用于特级和一级保护对象。

13.3.3各种形式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13.3.4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除应满足一类高层建筑的设计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1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和设置原则应符合本规范第13.5.1条和第13.5.2条的规定;

2各避难层内的交直流电源,应按避难层分别供给,并能在末端自投;

3各避难层内应设独立的火灾应急广播系统,宜能接收消防控制中心的有线和无线两种播音信号;

4各避难层与消防控制中心之间应设置独立的有线和无线呼救通信;

5建筑物中的电缆竖井,宜按避难层上下错位设置。

13.4消防联动控制

13.4.1消防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联动控制对象应包括下列设施:1)各类自动灭火设施;2)通风及防、排烟设施;3)防火卷帘、防火门、水幕;4)电梯;5)非消防电源的断电控制;6)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的控制等。

2消防联动控制应采取下列控制方式:1)集中控制;2)分散控制与集中控制相结合。

3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联动信号,其预设逻辑应与各被控制对象相匹配,并应将被控对象的动作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13.4.2当采用总线控制模块控制时,对于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13.4.3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动作状态信号,应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13.4.4灭火设施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消火栓按钮的消火栓灭火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按钮直接接于消防水泵控制回路时,应采用50V以下的安全电压;

2)消防控制室内,对消火栓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消火栓按钮总线自动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

——直接手动控制消防水泵的启、停;

——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故障状态;

——显示消火栓按钮的工作部位,当有困难时可按防火分区或楼层显示。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需早期预报火警时,设有自动喷水灭火喷头的场所,宜同时设置感烟探测器;

2)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置的水流指示器,不应作自动启动喷淋水泵的控制设备;报警阀压力开关应控制喷淋水泵自动启动;气压罐压力开关应控制加压泵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内,对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监测功能:

一一总线自动控制系统的启、停;

——直接手动控制喷淋泵的启、停;

——系统的控制阀开启状态;

喷淋水泵电源供应和工作状况;

——水池、水箱的水位;对于重力式水箱,在严寒地区宜安设水温探测器,当水温降低达50℃℃以下时,应发出信号报警;

——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的最高和最低气压;在压力的下限值时,应启动空气压缩机充气,并在消防控制室设空气压缩机手动启动和停止按钮;

一报警阀和水流指示器的动作状况。

4)设有充气装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管网,应将高、低压力报警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5)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中,应设置由感烟探测器组成的控制电路,控制管网预作用充水;

6)水喷雾灭火系统中宜设置由感烟、定温探测器组成的控制电路,控制电磁阀;电磁阀的工作状态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

3二氧化碳气体自动灭火系统应由气体灭火控制其工作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有二氧化碳等气体自动灭火装置的场所或部位,应设感烟定温探测器与灭火控制装置配套组成的火灾报警控制系统;

2)管网灭火系统应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无管网灭火装置应有自动控制

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

3)自动控制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探测器发出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

4)在被保护对象主要出入日门外,应设手动紧急控制按钮并应有防误操作措施和特殊标志;

5)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贮瓶间或防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并应能在一个地点完成释放灭火剂的全部动作;

6)应在被保护对象主要出入口外门框上方,设放气灯并应有明显标志;

7)被保护对象内,应设有在释放气体前30s内人员疏散的声警报器;

8)被保护区域常开的防火门,应设有门自动释放器,并应在释放气体前能自动关闭;

9)应在释放气体前,自动切断被保护区的送、排风风机和关闭送排风阀门;

10)对于组合分配系统,宜在现场适当部位设置气体灭火控制室;独立单元系统可根据系统规模及功能要

求设控制室;无管网灭火装置宜在现场设控制盘(箱),且装设位置应接近被保护区,控制盘(箱)应采取误操作防护措施;

在经常有人的防护区内设置的无管网灭火系统,应设有切断自动控制系统的手动装置;

11)气体灭火控制室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在报警、喷射各阶段,控制室应有相应的声、光报警信号,并能手动切除声响信号;

——在延时阶段,应能自动关闭防火门、通风机和空气调节系统;

12)气体灭火系统在报警或释放灭火剂时,应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中心)有显示信号;

13)当被保护对象的房间无直接对外窗户时,气体释放灭火后,应有排除有害气体的设施,且该设施在气体释放时应是关闭的。

4灭火控制室对泡沫和干粉灭火系统应有下列控制、显示功能:

1)在火灾危险性较大,且经常没有人停留场所内的灭火系统,应采用自动控制的启动方式。在采用自动控制方式的同时,还应设置手动启动控制环节;

2)在火灾危险性较小,有人值班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防护区宜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灭火系统可采用手动控制方式;

3)在灭火控制室应能做到控制系统的启、停和显示系统的工作状态。

13.4.5电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动防火卷帘应由电动防火卷帘控制器控制其工作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疏散通道或防火分隔的电动防火卷帘两侧,宜设置专用的感烟及感温探测器组、警报装置及手动控制按钮,并应有防误操作措施;

2)疏散通道的电动防火卷帘应采取两次控制下落方式,第一次应由感烟探测器控制下落距地1.8m处停止,第二次应由感温探测器控制下落到底,并应分别将报警及动作信号送至消防控制室;

3)仅用作防火分隔的电动防火卷帘,在相应的感烟探测器报警后,应采取一次下落到底的控制方式;

4)电动防火卷帘宜由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对于采用由探测器组、防火卷帘控制器控制的防火卷帘,亦可就地联动控制,并应将其工作状态信号传送到消防控制室;

5)当电动防火卷帘采用水幕保护时,宜用定温探测器与防火卷帘到底信号开启水幕电磁阀,再用水幕电磁阀开启信号启动水幕泵。

2电动防火门的控制,宜符合下列要求:

1)门两侧应装设专用的感烟探测器组成控制装置,当门任一侧的探测器报警时,防火门应自动关闭;

2)电动防火门宜选用平时不耗电的释放器。

13.4.6防烟、排烟设施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烟阀、送风口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其工作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烟阀、送风口宜由其所在排烟分区内设置的感烟探测器的联动信号控制开启;

2)排烟阀动作后应启动相关的排烟风机;排烟阀可采用接力控制方式开启,且不宜多于5个,并应由最后动作的排烟阀发送动作信号;

3)送风口动作后,应启动相关的正压送风机。

2设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防火阀在280℃关断后,应联动停止排烟风机。

3挡烟垂壁应由其附近的专用感烟探测器组成的电路控制。

4设于空调通风管道出口的防火阀,应采用定温保护装置,并应在风温达到70。C时直接动作阀门关闭。关闭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并应停止相关部位空调机。

5消防控制室应能对防烟、、排烟风机进行手动、自动控制。

13.4.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联动,应符合1火灾确认后,应自动打开疏散通道上由门禁系统控制的门,并应自动开启门厅的电动旋转门和打开庭院的电动大门。

2火灾确认后,应自动打开收费汽车库的电动栅杆。

3火灾确认后,宜开启相关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摄像机监视火灾现场。

13.4.8疏散照明宜在消防室或值班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

13.4.9非消防电源及电梯的应急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确认后,应在消防控制室自动切除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

2火灾发生后,应根据火情强制所有电梯依次停于首层或电梯转换层。除消防电梯外,应切断客梯电源。

13.5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

13.5.1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13.5.2大型库房、大厅、室内广场等高大空间建筑,宜选用火焰探测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图像型火灾探测器、吸气式探测器或其组合。

13.6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

13.6.1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13.6.2火灾应急广播分路配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疏散楼层或报警区域划分分路配线。各输出分路,应设有输出显示信号和保护、控制装置。

2当任一分路有故障时,不应影响其他分路的正常广播。

3火灾应急广播线路,不应和火警信号、联动控制线路等其他线路同导管或同线槽敷设。

4火灾应急广播用扬声器不宜加开关。当加开关或设有音量调节器时,应采用三线式配线,强制火灾应急广播开放。

13.6.3火灾应急广播馈线电压不宜大于110V。

13.6.4火灾警报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2在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建筑物内,应同时设置火灾警报装置,并应采用分时播放控制:先鸣警报8~16s;间隔2~3。后播放应急广播20~40s;再间隔2~3s依次循环进行直至疏散结束。根据需要,可在疏散期间手动停止。

3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

13.7消防专用电话

13.7.1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对于特级保护对象,应设置火灾报警录音受警电话,其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规定。

13.7.2消防通信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

13.8火灾应急照明

13.8.1火灾应急照明应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供人员疏散,并为消防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场所,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通道照明。

13.8.2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

1消防控制室、白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在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2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术用房;

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13.8.3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2高层公共建筑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会议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和避难层(间)等场所;

3建筑面积超过1500 m2的展厅、营业厅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场所;

4人员密集且面积超过300 m2的地下建筑和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厅等;

5高层居住建筑疏散楼梯问、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6对于1~5款所述场所,除应设置疏散走道照明外,并应在各安全出口处和疏散走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走道指示标志;但二类高层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可不设疏散指示标志。

13.8.4备用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灯具宜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0m。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宜设置在走道及转角处离地面1.0 m以下墙面上、柱上或地面上,且间距不应大于20m。当厅室面积较大,必须装设在顶棚上时,灯具应明装,且距地不宜大于2.5m.

13.8.5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除符合本规范第13.8.1~13.8.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停止供电后,其应急电源供电转换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备用照明不应大于5s,金融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5s;2)疏散照明不应大于5s。

2除在假日、夜间无人工作而仅由值班或警卫人员负责管理外,疏散照明平时宜处于点亮状态。

当采用蓄电池作为疏散照明的备用电源时,在非点亮状态下,不得中断蓄电池的充电电源。

3首层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标志灯,应安装在楼梯口的内侧上方。

疏散标志灯的设置位置,应符合图13.8.5的规定。当有无障碍设计要求时,宜同时设有音响指示信号。

图13.8.5疏散标志灯设置位置

4装设在地面上的疏散标志灯,应防止被重物或外力损坏。

5疏散照明灯的设置,不应影响正常通行,不得在其周围存放有容易混同以及遮挡疏散标志灯的其他标志牌等。

13.8.6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应符合表13.8.6的规定。

表13.8.6火灾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

区域类别

场所举例

最少持续供电时间(min)

照度(Ix)

备用照明

疏散照明

备用照明

疏散照明

一般平面疏散区域

第13.8.3条1款所述场所

 

≥30

 

≥0.5

竖向疏散区域

疏散楼梯

 

≥30

 

≥5

人员密集流动疏散区

域及地下疏散区域

第13.8.3条2款所述场所

 

≥30

 

≥5

航空疏散场所

屋顶消防救护用直升机停机坪

≥60

 

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

 

避难疏散区域

避难层

≥60

 

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

 

消防工作区域

消防控制室、电话总机房

≥180

 

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

 

配电室、发电站

≥180

 

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

 

水泵房、风机房

≥180

 

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

 

13.9系统供电

13.9.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13.9.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专用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13.9.3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直流电源电压应采用24V。

13.9.4消防设备供电负荷等级应符合本规范第3.2.3条的规定。

13.9.5建筑物(群)的消防用电设备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时,应由主电源和自备电源或城市电网中独立于主电源的专用回路的双电源供电;

2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时,应由主电源和与主电源不同变电系统,提供应急电源的双回路电源供电;

3为消防用电设备提供的两路电源同时供电时,可由任一回路作主电源,当主电源断电时,另一路电源应自动投入;

4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配变电所处,其应急电源配电装置宜与主电源配电装置分开设置;

当分开设置有困难,需要与主电源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应设防火隔断。配电装置应有明显标志。

13.9.6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消防设备的控制回路不得采用变频调速器作为控制装置。

13.9.7当消防应急电源由自备发电机组提供备用电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时,应设自动启动装置,并应在30s内供电;

2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且采用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采用手动启动装置;

3主电源与应急电源问,应采用自动切换方式。

13.9.8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13.9.9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及排烟风机等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线路电源供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该箱应安装于所在防火分区内;

2由末端配电箱配出引至相应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

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宜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0kW。

13.9.10公共建筑物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设备,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由末端配电箱引至设备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13.9.11当12~18层普通住宅的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间,由配电箱至相应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13.9.12应急照明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建筑物消防用电负荷为一级,且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由主电源和应急电源提供双电源,并以树干式或放射式供电。

应按防火分区设置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提供该分区内的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电源。

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宜由双电源中的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2当消防用电负荷为二级并采用交流电源供电时,宜采用双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自动切换应急照明配电箱。当采用集中蓄电池或灯具内附电池组时,可由单回线路树干式供电,并按防火分区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3高层建筑楼梯间的应急照明,宜由应急电源提供专用回路,采用树干式供电。宜根据工程具体情况,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4备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应由同一分支回路供电,严禁在应急照明电源输出回路中连接插座。

13.9.13各类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表13.9.13的规定。

表13.9.13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

消防用电设备名称

持续供电时间(min)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10

人工报警器

≥10

各种确认、通报手段

≥10

消火栓、消防泵及水幕泵

>180

自动喷水系统

>60

水喷雾和泡沫灭火系统

>30

二氧化碳灭火和干粉灭火系统

>30

防、排烟设备

>180

火灾应急广播

≥20

火灾疏散标志照明

≥30

火灾时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

≥180

避难层备用照明

>60

消防电梯

>180

13.10导线选择及敷设

13.10.1消防线路的导线选择及其敷设,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或传输信号的需要。所有消防线路,应为铜芯导线或电缆。

13.10.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300/500V的多股绝缘电线或电缆。采用交流220/380V供电或控制的交流用电设备线路,应采用不低于交流450/750V的电线或电缆。

13.10.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的线芯截面选择,除应满足自动报警装置技术条件的要求外,尚应满足机械强度的要求导线的最小截面积不应小于表13.10.3的规定。

表13.10.3铜芯绝缘电线、电缆线芯的最小截面

类别

线芯的最小截面(mm2)

穿管敷设的绝缘电线

1.00

线槽内敷设的绝缘电线

0.75

多芯电缆

0.50

13.10.4消防设备供电及控制线路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电缆;

2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当线路的敷设保护措施符合防火要求时,可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

3火灾自动报警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的建筑物,其消防设备供电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类电缆;

4消防设备的分支线路和控制线路,宜选用与消防供电干线或分支干线耐火等级降一类的电线或电缆。

13.10.5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矿物绝缘电缆时,应采用明敷设或在吊顶内敷设;

2难燃型电缆或有机绝缘耐火电缆,在电气竖井内或电缆沟内敷设时可不穿导管保护,但应采取与非消防用电电缆隔离措施;

3当采用有机绝缘耐火电缆为消防设备供电的线路,采用明敷设、吊顶内敷设或架空地板内敷设时,应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所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应采取涂防火涂料等防火保护措施;

当线路暗敷设时,应穿金属导管或难燃型刚性塑料导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采用绝缘电线时,应采用穿金属导管、难燃型刚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方式布线;

5消防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通信、应急照明及应急广播等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穿导管保护,并应暗敷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当明敷时,应穿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绝缘和护套为难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导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内;

6当横向敷设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如采用穿导管布线时,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导管内;探测器报警线路采用总线制布设时不受此限;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用的电缆竖井,宜与电力、照明用的电缆竖井分别设置;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合用时,两类电缆宜分别布置在竖井的两侧。

13.11消防值班室与消防控制室

13.11.1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无消防联动控制功能时,可设消防值班室。消防值班室宜设在首层主要出入口附近,可与经常有人值班的部门合并设置。

13.11.2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建筑物,应设消防控制室。

13.11.3消防系统规模大,需要集中管理的建筑群及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应设消防控制中心。

13.11.4当建筑物内设置有消防炮灭火系统时,其消防控制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的有关规定。

13.11.5消防控制中心宜与主体建筑的消防控制室结合;消防控制也可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合用控制室。

13.11.6消防控制室(中心)的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当设在首层时,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距通往室外安全出入口不应大于20m,且均应有明显标志;

2应设在交通方便和消防人员容易找到并可以接近的部位;

3应设在发生火灾时不易延燃的部位;

4宜与防灾监控、广播、通信设施等用房相邻近;

5消防控制室(中心)的位置选择,尚宜符合本规范第23.2.1条的规定。

13.11.7消防控制室应具有接受火灾报警、发出火灾信号和安全疏散指令、控制各种消防联动控制设备及显示电源运行情况等功能。

13.11.8根据工程规模的大小,应适当设置与消防控制室相配套的维修室和值班休息室等其他房间。

13.11.9消防控制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控制室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志。

13.11.10消防控制设备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23.2.4条的规定。

13.11.11消防控制室的环境条件和对土建、暖通等相关专业的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23.3节的规定。

13.12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13.12.1为防范电气火灾,下列民用建筑物的配电线路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特级的建筑物的配电线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2除住宅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一级的建筑物的配电线路,宜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13.12.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为二级的建筑物或住宅,应设接地故障报警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6.5条的规定。

13.12.3采用独立型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且点数较少时,可自行组成系统亦可采用编码模块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点位号在火灾报警器上显示应区别于火灾探测器编号。

13.12.4当采用剩余电流互感器型探测器或总线形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组成较大系统时,应采用总线式报警系统。当建筑物的防火要求很高时,也可采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3.12.5剩余电流检测点宜设置在楼层配电箱(配电系统第二级开关)进线处,当回路容量较小线路较短时,宜设在变电所低压柜的出线端。

13.12.6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值宜为500mA。当回路的自然漏电流较大,500mA不能满足测量要求时,宜采用门槛电平连续可调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或分段报警方式抵消自然泄漏电流的影响。

13.12.7剩余电流火灾报警系统的控制器应安装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内,宜由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统一管理。

13.12.8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的导线选择、线路敷设、供电电源及接地,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求相同。

13.13接地

13.13.1消防控制室的接地及各种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设备等的接地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23.4.2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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